投资者适宜性标准
投资 Prime Regional Center 项目涉及的风险较高,适合在投资方面有大量财政资源而且了解投资的特殊风险因素的投资者。此外,本股权单位投资只适合不需要投资流动性并愿意接受股权单位转让限制的投资者。
投资者适宜性
鉴于本公司向受认可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出售股权单位的权力有限,公司仅向提交附录 B 受要约人问卷的投资者出售投资股权单位,因为通过问卷公司才能了解到:
1.投资者是一个被定义为“合格购买者”的自然人,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其个人或与配偶共同拥有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500,000 美元或净资产额不低于 250,000 美元,而且在本年度预计总收入至少达到 100,000 美元(净资产的计算不应包括住宅、家具和汽车)。
2.投资者在金融和商业方面应拥有能够评估投资股权单位的优点和风险的知识和经验。
3.投资者具备承担投资股权单位经济风险的财政能力,有适当的能力提供当前需求和应对个人突发事件,而且不要求投资的股权单位具有流动性。
4.投资者是出于投资的目的为自己的账户购买该股权单位而不是为了转售或分销。
5.作为条例 D 定义的“受认可的投资者”,投资者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在购买股权单位时,其个人或与配偶的共同净资产额超过 1,000,000 美元;
最近两年每年的个人收入超过 200,000 美元或者与配偶的总收入超过 300,000 美元的任何自然人,而且根据合理地预测,本年度内也将达到相同的收入水平;
要求每位投资者都应声明:(a) 投资者清楚投资股权单位均未根据《证券法》进行注册,而且自己没有权利要求进行上述注册; (b) 投资者清楚自己购买的股权单位具有按照备忘录所述的局限性,包括限制转让,除非转让行为不违反《证券法》以及适用的州证券法律(包括投资适宜性标准);(c) 够买股权单位的付款不会引起不必要的困难;(d) 从净资产的角度考虑,认购者对其他投资计划的投入连同对本投资股权单位的认购都是合理的。
在决定认购股权单位前,请仔细了解《认购协议》的条款、本备忘录以及所有相关文件。公司将审核所有认购文件,而且将不接受未能声明自己符合上述适用标准的任何人提出的认购。
其他要求
只接受投资者出于投资的目的(而非销售、分销或处置目的)为自己的账户(或其拥有完全投资决定权的账户)购买的股权单位。公司可以要求每位潜在投资者需要提供此等信息,以确定任何申请认购的个人或实体是否为受认可的投资者或是被选为未受认可的投资者。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拒绝更多投资者的美国有条件永久居留权申请。如果 I-526 申请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拒绝,公司将返回 EB-5 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如果此类资金开始用于建设与开发,Prime Regional Center 管理人员将通知每个 EB-5 投资者。一旦投资者收到有条件绿卡,管理费用概不退还。